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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文艺作品和文化活动发布管理办法

日期:2018-09-13 浏览量:4205 来源:wenhuag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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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文艺作品和文化活动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贯彻落实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作品发布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本区域内各类文化艺术机构和文化场所承办(或承接)的区内外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含国内外、境外、营业性文化艺术活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发布活动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禁文艺作品和文化艺术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四条 坚持党管意识形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机构、文化场所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把好政治思想关,重点对文艺作品和文化艺术活动的政治方向、主题、思想内容等进行审查。把好方向,创作和发布中主动跟进,提前介入;活动开展前严格审查,过程中全面监管。

(二)文化艺术机构和创作者在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中既要把好政治思想关,也要注重文艺作品的艺术性、观赏性,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和媚俗之风。

(三)文化场所要做好对承接活动的报备和内容审查,加强对活动全程的监管,确保活动严格按照审定内容有序开展。

第五条 纳入审查管理的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类型包括:

(一)戏剧、戏曲、曲艺、歌舞、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创作活动;

(二)演出、展览、讲学、学术交流等文化艺术活动;

(三)专著、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文化艺术课题研究成果。

第六条 依照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关于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以下各类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内容进行审查:

(一)文学剧本、脚本、主持词、解说词、诗歌、歌词、展览等语言文字内容;

(二)音乐创作、制作、表演等所使用的音乐符号和文化艺术活动中舞美置景、服饰、道具、视频、美术、书法、摄影、动漫等所使用的视觉符号等;

(三)文化艺术活动宣传品(包括主题标识、海报、节目单、宣传片等)版面内容;

(四)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相关出版物等文字内容;

(五)文化艺术活动中涉及政治、历史、民族、宗教等方面内容;

第七条 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管理、逐级上报、严格审查、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

第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抓的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由本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终审,重要的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须报本级宣传部审定。

第九条 由各文化艺术机构承担的常态性创作和相关文化艺术活动,由承办单位负责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重要的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须报本级宣传部审定。

第十条 各文化场所承接的非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由该场所初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出国(境)文化艺术活动的内容审查,由承办单位初审后,将活动内容和相关资料报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在审查过程中,对甄别不清的内容要请专业机构参与审查并提出相关结论或意见。

第十三条 经审查通过的作品或文化艺术活动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定需要内容变动的,须按照审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履行受理、审查、备案和许可等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各文化艺术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凡以个人名义承担本机构以外的有关创作、展演、讲学、学术交流等文化艺术活动的,须经所属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对在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工作中未能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内容的,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域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文化艺术机构和文化场所。

                                                                       2017年9月28日

新城区文化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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